为了加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推进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也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的国内外影响,学校面向国内外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一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为人师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德,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
(二)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的名誉称号,应当是在学术上知名度较高的大师。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等。
(三)客座教授应当是在国内外有较高声望和一定影响的教授、教授级专家和企业家等。
(四)兼职教授应当是专业知识渊博、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教授、教授级专家,能够承担指导研究生或讲授专业课程的工作任务或协助学校完成某些重点科研项目。
第二条 职责(具体职责需签订协议)
(一)对我校的学科建设提出重要的、有指导性的意见或建议,并能在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二)根据需要来校作相关学科发展动态或专题学术报告;
(三)在学校科研方向的确立、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争取以及国际合作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关键性的意见、建议,并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和青年教师;
(五)积极参与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聘期
名誉教授聘期为无固定期限,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5年,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
第四条 聘请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工作的需要,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并附上受聘者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主要论著等材料,交学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受聘者的材料进行审核,报校长审批;
(三)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四)若有合作意向的需要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附则
(一)聘请单位应经常与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保持联系,并负责组织他们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来校举办学术报告,主办单位应将活动计划交人事处备案。对全校性的学术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一定的酬金;非全校性的学术报告,由主办学院中支付。
(三)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如承担教学、指导研究生等实质性工作,由聘请学院按所承担的工作发放酬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校人字【2003】13号文件中关于外聘教授管理办法废止、关于一般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继续有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