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正文

    全国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梳理与解读

    供稿:        编辑:实践指导与服务办公室        审核:        日期:2018年04月08日        浏览: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为便于大家查阅了解,本文谨就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做出梳理,并加以简略解读。

    目前已发布的全国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出台单位:全国人大。1996515日发布,自1996101日起施行。

    该法于20158月修订。本次修法的焦点和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权和收益,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并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出台单位:国务院。2016226日印发。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到实处,对法律做了细化和补充。主要内容涉及促进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等方面。主要看点是对“人”的鼓励和解放: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做了原则性规定: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 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出台单位:国务院。2016421日印发。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规定》和《行动方案》的先后出台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三步曲。《方案》被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第三部曲”,与前“两部曲”一脉相承,目的是将已经出台的法律规定“抓实、落地、生根”。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量化工作指标,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实施一批具体任务。主要内容涉及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加快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应用、完善支撑服务体系、支撑区域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等方面。

     4.《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出台单位:教育部、科技部。201683日印发。

    旨在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地方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科技创新作用,加强对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推动高校形成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

     5.《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

    出台单位:教育部;

    20161013日印发。主要目标: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高校顶层设计与校内协同,建立适合高校特点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培养一批复合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建设一批专业化服务机构,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采用兼顾市场化运营手段的多种转移转化模式,支持创新创业,激发科技人员从事产学研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提高科研质量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益。“十三五”期间,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依托高校人才、科技优势,推动一批能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显著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6.《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出台单位: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2016226日印发。

    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中的激励不足、人才积极性不高、员工流失比率高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应对方案,对于提高国有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分配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7.《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出台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117日印发。

    意见出台是一次思想解放,对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作出全面安排,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意见强调,把人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产权等长期激励,健全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突出业绩贡献。意见明确,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8.《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出台单位: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2016822日印发。

    《指导意见》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重要举措,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简化院机关层面的工作流程,赋予院属单位处置科技成果更大的自主权,为院属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提供了依据。《指导意见》规定: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中国科学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9.《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出台单位:中国科学院;2016127日印发。

    《实施方案》在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并落地转化、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培养培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载体、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和氛围等方面提出落实办法。

    10.《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出台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310日印发。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学习和了解以上法律法规文件,并加以利用和贯彻落实,是科技成果能否顺利转移转化的关键。

        (来源:上海技术转移 作者:刘 斌)

    上一条: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深化创新创业 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教育部思政司司长张东刚:打通实践育人“最后一公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