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号)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战略部署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加快打造西部人才核心聚集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委发〔2016〕1号),以更大力度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市场主体、全域开放、精准有效、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市委组织部设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作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高层次人才的方针政策,审定年度引才计划,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督查督办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人才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引进人才,并指导各地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
第四条 涉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政策落实、跟踪了解、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使用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提供特定生活待遇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通过市场招聘、依托产业或项目、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等方式引进。
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类型有:
(一)A类(国际顶尖人才)。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The Nobel Prize)、图灵奖(A·M·Turing Award)或菲尔兹奖(Fields Medal)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4.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等。
2.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
4.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三)C类(地方高级人才)。主要包括:
1.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2.四川省“千人计划”入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
4.四川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第四章 引才项目
第八条 长期项目分为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引进后每年在蓉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为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海外承担过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相关的重要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4.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领军人才。
(二)高层次创业人才一般应取得海外学士学位及以上或国内硕士学位及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有自主创业经验,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管或国内知名企业担任高管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经营管理人才。
3.申报人作为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带项目、资金、技术来蓉创业,其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
(三)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中国科协(成都)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进人才,不受在蓉工作时间限制。
第九条 海外短期项目。
海外短期项目人才应符合长期项目创新人才引才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1.系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2.已与在蓉企业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蓉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3.依托项目引进为主,并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十条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创新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创业人才”一般应取得海外学士或国内硕士学位及以上,并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工作3年以上。
3.引进后全职来蓉工作。
4.为所从事领域中的拔尖人才,具有成为该领域技术(学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或其创办企业具有可预判的市场前景。
5.“创业人才”所创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申报人作为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带项目、资金、技术来蓉创业,其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博士(硕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其他有突出成绩(业绩)的,可以提出破格申请。
第十一条 顶尖创新创业团队。
顶尖创新创业团队一般是以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或地方高级人才为核心,分工协作、团队配合为基础,一流创新成果为支撑,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发转化目标,能持续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聚合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带头人应是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或“成都人才计划”引进人才,核心成员一般3人以上,其中至少3人达到“成都人才计划”入选条件和水平,并全职在蓉企业工作。
2.团队研发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核心技术,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产业发展。
3.团队所在企业须在蓉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
对我市重大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优秀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通过智能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其程序为:
(一)A类人才按下列程序引进:
1.申报。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向所在产业园区或镇(街道)申报,产业园区或镇(街道)收集整理并预审后,报所在地区(市)县委组织部,区(市)县委组织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2.审核。市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引进意见。
3.审定。市人才办将拟引进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选公示7天。
5.礼聘。公示无异议的以礼聘的方式引进。
(二)B类人才按下列程序引进:
1.B类人才中属于经市委组织部渠道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申报后直接给予配套。
2.B类其他人才按下列程序引进:
(1)申报。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向所在产业园区或镇(街道)申报,各产业园区或镇(街道)收集整理并预审后,报所在地区(市)县委组织部,区(市)县委组织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2)评审。市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择优评选产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名单。
(3)审定。市人才办将拟引进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选公示7天。
(5)引进。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引进。
(三)C类人才和顶尖创新创业团队按下列程序引进:
1.申报。引进人才(团队)的用人单位向所在产业园区或镇(街道)申报,各产业园区或镇(街道)收集整理并预审后,报所在地区(市)县委组织部,区(市)县委组织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2.初审。属于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由市人才办商市科技局初审;属于高层次创业人才,由市人才办商市人社局初审;属于金融人才,由市人才办商市金融办初审;属于哲学社科领域人才,由市人才办商市社科联初审。市人才办根据初审意见,提出建议人选。
3.评审。市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择优评选产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名单。
4.审定。市人才办将拟引进人选(团队)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选(团队)公示7天。
6.引进。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引进。
对未纳入的特殊人才及战略发展急需的顶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引进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区(市)县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设立“伯乐奖”、深化“人才+项目+资本”等方式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建立成都市海内外人才工作站,探索在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立“席位制”等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鼓励通过校地合作、****等渠道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四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市人才办适时组织召开荣誉大会,现场为入选专家颁发《成都市特聘专家证书》。
第十五条 拟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所在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对符合引进人才标准并经过规定程序被批准纳入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长期项目中,A类人才每人给予300万元资助、B类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资助、C类人才每人给予120万元资助;青年项目和海外短期项目人才每人给予60万元资助;顶尖创新创业团队每个给予500万元资助,实行分期拨付,考核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青年项目、海外短期项目人才转为长期项目的,拨付差额部分。
人才资助资金在成都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总额内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和区(市)县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配套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相关单位应切实加强保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支出绩效。
第十七条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包括顶尖创新创业团队的3名核心成员)享受《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加快打造西部人才核心聚集区的若干政策》等有关人才科研平台、金融扶持、产品拓展等事业发展和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外籍人才停居留等生活便利特定待遇,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省上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
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参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咨询、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第七章 日常服务
第十八条 市人才办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加强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联系,形成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引进协议的,由企业向其所在园区或镇(街道)书面说明情况,所在园区或镇(街道)报区(市)县委组织部,区(市)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成委办〔2011〕23号)、《“成都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和海外短期项目实施办法》和《“成都人才计划”顶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施办法》(成组通〔2012〕6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