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饲养犬只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和环境卫生,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四川省及学校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校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校园内禁养区(办公场所、教学楼、医院、食堂、学生公寓等公共区域)饲养或遛放一切犬只。
二、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各类烈性、大型犬只。
三、犬主对犬只必须严格管理,一律拴养或圈养,不得敞放。
四、犬主应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携带相关证明,在30日内到辖区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志牌。
五、携犬出户到校园内非禁养区遛放,必须用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携犬人应为犬只佩戴标志牌,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要立即进行清理,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六、犬只伤害他人,犬主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参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八、凡未经免疫,无标志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保卫工作人员及广大师生员工均有权捕杀。
特此通告
西南石油大学(南充)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