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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艺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暂行)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07日    作者:     编辑:王隆     审核: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提高决策执行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西南石油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总支书记担任,院长、院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党支部书记、各科室和教研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对所分管的部门和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各党支部书记、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是本支部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院党委主体责任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

(一) 对学院、学院党员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二)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规定、决议决定、工作指示,向上级党委行政报告工作情况。

(三) 领导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了解分析学院党风廉政情况,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 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处理党员和干部的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学院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五) 进行党风廉政检查和自查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并向学院党员或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六) 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

第九条 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一) 对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所属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制定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半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四) 组织开好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 严格按照规定推荐和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条 院长的责任

(一) 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和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行政工作的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推动落实。

(三) 每半年对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做一次分析并进行廉政谈话,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生的问题,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校长。

(四) 结合学院工作特点,每年开展一次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和工作作风、师德师风建设的教育活动,负责纠正学院存在的不正之风。

(五) 每半年向学校汇报一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及经济活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的责任

(一) 协助党总支对党员进行廉政教育,提出加强分管领域工作及其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办法、监督检查学院党员干部和教师的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情况。

(二) 监督检查学院党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三) 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员举报、控告、申诉,及时上报学院党委处理。

(四) 根据校纪委和院党委安排,参加对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考察了解被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给予教育和帮助。

(五) 定期向学院党委沟通和反映学院苗头性问题、党内外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 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一) 根据党委的要求,向本支部党员传达上级文件和有关精神,组织学习讨论,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二) 通过有效工作,确保本支部党员不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三) 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对违纪党员的查案处理和教育帮助等工作。

第十三条 院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 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规范管理,努力形成廉洁、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办事风气;确保本部门不发生“行业不正之风”等各种违规行为。

(二) 正确行使工作职权,确保签报的数据、经费和内容真实,坚决杜绝“小金库”。

(三) 积极配合党政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自查自纠及整改通报

学院党政班子把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工作总结内容,按规定要求进行专项自查,及时研究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接受监督与情况报告

(一) 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将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汇报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工作总结或报告,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二) 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按规定由本人在班子民主生活会汇报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考核述职时按规定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 其他各级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要求,按规定将执行情况报告学院,接受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接待制度,做好来信、来电和来访的接待和材料登记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保密纪律,对重大案件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向学院党委负责人通报,制定查处方案。对实名举报的信访案件,要认真核实,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到信访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院各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学校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 对分管领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十八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十九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责任追究,仍不纠正处理,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 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艺术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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